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 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 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但是,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 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
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不管采取哪种工时制度, 都要保证劳动者恢复体力的休息时间。
但是每天不得超过11小时。每月平均不得超过36小时。
2、什么是“综合计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是大多数单位常常采用的工作时间。但是,有些单位因自身生产特点就不能实行这种“标准工时”,比如远洋货轮上的海员们,一次航运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时间,运用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显然不合适。不过,对于这种超长时间、超强度的劳动也不无补偿,那就是很长时间的休假。这种情况就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际就是指用人单位因其生产特点的特殊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而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的一种工时形式。国家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我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条件、方式和审批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审批办法》第6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进行。企业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
劳动部《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种:
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怎样计算“综合计时工作制”中的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我国工时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工时形式。应当注意的是,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职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如果存在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情况,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要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而且如果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平均不得超过36小时。因而在上述两案中,公司以“综合计时工作制”为由拒付加班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国工时法律制度对工作日的计算有细致的规定。如果以一年为周期,那么员工工作的标准时间就应为: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按照这个数字,如果以季为周期,其工作日就是251天÷4季=62.75天;如果以月为周期,工作日就应当是251天÷12月=20.92天。其余依此类推。
如果说一年工作251天,是不是指这251天里时时刻刻都在工作呢?当然不是!工作251天,实际上是指在这251天里每天工作8小时,即2008小时,其余的周期工作小时数可依此类推。
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经常会出现加班的情况。那么,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该如何支付呢?
各地区的具体政策是不同的。拿《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来说,它的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2.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按《劳动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其额度不得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标准的三倍。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的职工按工作一天、休息一天的规律工作,那么在2006年春节长假期间,大年初一、初三、初五、初七都轮到上班,该如何计算加班费呢?
大年初一和大年初三是法定节假日,如果职工在这两天上班,就是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大年初五是周四,又不是法定节假日,所以不算加班。大年初七是周六,虽是法定休息日,但这时职工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也不用支付加班费。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末加班费
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
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