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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 & Spencer验厂全球采购原则

发布时间:2011/2/23  点击:2417 次
多年来,马莎公司一直致力于确保我们的产品在良好工作条件下生产。这支持了我们的核心原则,即,为我们自己的员工提供有意义的工作,为顾客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我们和我们的供货商从经验中发现,当人们受到尊重,工作条件达标并且工资水平合理时,他们和他们的公司都从更多的奉献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中获益。顾客也从具有更高质量和价值的商品中获益。
  通过发展我们与供货商之间的约定标准,即一套定期考察模式和一项持续改进政策,配之以标准没有达到情况下的严格制裁,这个目标已得到实现。
  我们的大多数供货商都有它们自己的供货商,而这些供货商可能又是由其它供货商供货的。我们要对那些以某种形式为最终变成一件St Michael 产品作出贡献的许许多多人当中每一个的工作条件进行控制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决心尽我们所能来确保我们所坚信的原则得到遵守。因此,我们公布了适用于我们整个公司的《全球采购原则》。这些原则清楚要求我们的所有直接供货商(即那些我们与之直接签约采购商品和服务的供货商)确保它们的设施符合我们认可接受的标准,并持续改进。我们对直接供货商坚定地执行这些原则,并鼓励他们沿供应链向下进一步实施这些原则。
  马莎公司在挑选直接向我们供货商品和服务、我们旨在与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供货商时非常小心。从一开始我们就要求每个供货商实施我们的《全球采购指南》,该指南建立了最低要求的入门标准。但随着我们业务关系的发展,我们希望供货商参照国际公认条件稳步地提高标准和改善工作条件。
  供货商责任
  我们与每个供货商共同设立了一套标准,其中包括适合于生产商品所在行业和国家的规范。供货商有责任达到并保持这些标准。
  职工权利
  为我们的供货商工作的人必须受到尊重,其健康、安全及基本人权必须得到保护和促进。作为最低要求,每个供货商都必须完全符合所有相关的当地和全国性法规,尤其在下列方面:
  Ø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工资率、以及雇佣条款
  Ø最低雇佣年龄
  另外,无论当地如何规定,正常情况下工人必须年满15 岁;作为一种规范,他们应可自由加入合法的工会或工人组织。
  生产场所与标签
  货品供货商必须事先与我们就生产场所或用于每份订单的场所达成共识,并同意不允许将这些在认可地点生产的订单分判给他人。
  所有货品必须打上注明其原产国的标签。
  供货商不单须在任何时间都应用这些守则,更须能证明一直应用着。对没有达到要求的供货商,我们将采取行动,其中可能包括取消我们的订单和停止交易。
  定期评估
  所有生产场所都要由我们供货商和我们自己的职员定期进行考察和评估。我们将携手努力,实现持续改进。
  环保责任
  作为最低要求,供货商必须符合所有相关的当地和全国性法规。另外,我们还期望他们以达到国际标准为目标,不断改善他们的环保表现。
  专门生产单位
  一旦我们与一个供货商建立起相当的业务水平,我们就希望该供货商在专门满足马莎订单需要的单位和由专门满足马莎订单需要的工人来生产我们的产品。
  在供应链中深入贯彻原则之承诺,我们希望我们的供货商在与他们自己的供货商合作的时候采纳类似原则。
  本自助指南列出了适用于所有生产马莎产品的工厂的标准。随着我们业务关系的发展,我们希望供货商稳步地提高标准和改善工作条件,以达到ETI基本守则中详细描述的更严格的国际公认标准。本自助指南还提供了关于如何达到这些更高标准以及如何通过仔细的记录保持以在审核时证明自己符合标准的指引。
  ETI道德贸易联盟
  道德贸易联盟(ETI)是英国一个由一些公司、非政府组织(NGO)和工会社团组成的联盟,致力于共同确定和促进在《劳工实践守则》实施中的良好做法,包括对守则条文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和独立核查。其企业成员包括:Desmonds & Sons Ltd.、Dewhirst Group、LambertHowarth Global、Levi Strauss & Co.、马莎百货、Pentland Group lpc 和Tesco等。
  道德贸易联盟(ETI)制定了一项《劳工实践守则》,即“基本守则”,它反映了在劳工实践方面最相关的国际标准。所有成员企业都承诺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实施ETI 基本守则。
  道德贸易联盟基本守则
  1. 自由选择职业
  1.1 不可雇用受强迫劳工,奴隶或非自愿的囚犯劳工。
  1.2 不可要求劳工付“押金”或将身份证明文件交予雇主保管。雇员给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后,可自由离职。
  2. 遵重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
  2.1 雇员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参加或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同时,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 雇主须对工会的活动和会内之组织活动,采取开放态度。
  2.3 劳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执行代表的职务。
  2.4 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法例限制,雇主须提供方便,协助发展相辅相成的渠道,而非采阻挠态度。
  3. 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3.1 雇主须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注意相关行业的工业安全知识及危险。雇主须采取足够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尽量减少在工作地点的潜在危险,以避免雇员因执行勤务,在相关情况下或在执行勤务期间发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损。
  3.2 雇主须定期提供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培训,并将资料存盘。此等培训应为新聘劳工或调任新职的劳工重新举办。
  3.3 雇主须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备和饮用水。如有需要,亦须提供储存食物的卫生设备。
  3.4 若雇主为雇员提供住宿,住宿环境必须清洁和安全,并符合雇员的基本需要。
  3.5 遵循守则的公司须委任一高级主管为代表,负责劳工的健康及安全。
  4. 不可雇用童工
  4.1 不可招聘童工。
  4.2 公司须制定参与及协助制定政策和计划,为被发现当上童工的儿童,提供过渡性的服务,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长大成人。“儿童”及“童工”两词之定义参附件。不应聘用儿童和18 岁以下的少年在夜间或有危险的环境下工作。
  4.3 不可聘用十八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在夜间或危险场所工作。
  4.4 上述政策及程序,须与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相关条文一致。
  5. 基本生活工资
  5.1 每个正常工作周的工资及福利,至少须达到当地的法定标准或业内的参考标准,并以较高者为主。在任何情况下,雇员工资除应足以维持基本需求外,也应在此之上有所剩余,以供零用。
  5.2 所有雇员在入职前应获发书面通知,清楚说明有关工资的聘用条件,并在每次发薪时,收到有关支薪期内工资的书面说明。
  5.3 严禁以扣减工资作为纪律惩处,也不可在没有当地法律依据且未经雇员同意的情况下,扣减工资。所有纪律惩处的办法,皆应记录存盘。
  6. 工作时间不可过长
  6.1 工时必须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及业内参考标准,并以保障较大者为准。
  6.2 在任合情况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雇员平均每7个连续工作天,须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须属自愿性质,每周不可超过12小时,也不可视为常规安排。同时,应以较高额度之加班费做补偿。
  7. 不可歧视雇员
  7.1 雇员不可因种族、阶级、国籍、宗教、年龄、残障、性别、婚姻状态、性取向、工会会籍或政治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赔偿、培训、晋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视。
  8. 正常劳资关系
  8.1 在所有情况下,雇员的工作必须以当地法律或惯例认可的劳资关系为基础。
  8.2 不可利用仅供劳力合约、分包合约、家庭代工方式,或透过一些无意传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劳资关系的学徒训练计划,或利用过期使用定期劳资合约, 来逃避雇主在劳工法或社会福利法规定下,因正常劳资关系而必须向雇员负担的责任。
  9. 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对待雇员
  9.1 严禁雇员受到身体虐待或体罚,受到身体虐待的威胁,性骚扰,或其它形式的骚扰及言语上的侵犯或其它形式的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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